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新春走基层)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中新网运城2月3日电 题:千年古村落的“狂欢节”:闹社火、展非遗、迎元宵
作者 杨佩佩
舞龙灯、踩高跷、扭秧歌、跑竹马、二鬼摔跤……临近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千年古村落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泉掌村热闹非凡,一场场社火展演吸引十里八村的民众前来观看,当地上演着“乡村狂欢”。
据记载,泉掌村至今已有2700余年历史。其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拥有泉掌关帝庙、泉掌遗址、晋灵公遗址等文物古迹。同时,这里保留村落的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2016年入选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一场舞龙表演在欢呼喝彩声中掀起高潮。 武俊杰 摄连日来,泉掌村锣鼓喧天,人潮涌动,展演的队伍填满街巷,再现明人张岱《陶庵梦忆》中记述的“席无不人,人无不歌唱鼓吹”景象。
展演现场,随着乐器声响起,30余名表演者骑着“高头大马”,上半身表演骑马者的姿态表情,下半身模仿马的动作,不时变换队形,驰骋跳跃,仿佛置身于古战场。这是风行于山西的传统民俗活动“跑竹马”,也是每年春节闹社火必不可少的活动。
千年古村落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泉掌村热闹非凡。 武俊杰 摄跑竹马是自娱自乐型的传统民间舞蹈,相传始于宋代,内容取材于女真族(金兀术)跨马游春的故事,已有1000年的历史。
这些表演者都是当地村民,韩红玉便是其中一名,自幼喜欢歌舞的她对跑竹马很感兴趣。“音乐一响,我就觉得特别带劲,很喜欢那种放马驰骋的潇洒。”为了演好“头马”这个角色,韩红玉经常看电视上的骑马表演,还现场观察马跑起来的动作。
其间,孙志杰带来的中国传统社火表演“二鬼摔跤”引得在场民众阵阵掌声。二鬼摔跤又称二娃摔跤、二喜摔跤,是一人背驮二鬼(傀儡道具)进行表演的汉族民间舞蹈形式。
泉掌村锣鼓喧天,人潮涌动,展演的队伍填满街巷。 武俊杰 摄现场可见孙志杰在道具围子的隐藏下,以双臂双腿模拟二人摔跤动作,通过抡、转、滚、翻、摔、扫、踢等套路进行表演,动作逼真,极具动感。
“我平时在西安工作,今年回家过年碰上村里闹社火,就表演了这个节目。”孙志杰说,2019年,表演“二鬼摔跤”的邻居年事已高,便将技巧教授给他。学了两天,加之自己揣摩,同年就在村里进行第一次表演。今年是他第二次表演“二鬼摔跤”,没想到这么受欢迎。
风行于山西的传统民俗活动“跑竹马”。 武俊杰 摄伴随着锣鼓声,约18米的“长龙”在村民的挥舞下,时而腾空、时而俯冲、时而盘旋……一场舞龙表演在欢呼喝彩声中掀起高潮。泉掌村舞龙队负责人许虎子介绍,这条“龙”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百余年来,村里的几代人共舞一条“龙”,他们对其很有感情。
“村里闹社火必有舞龙,我们从小就爱看舞龙,十几岁便跟着老一辈学习,就这样一代代传承。”许虎子说,现在村里的年轻人也能自发成立舞龙队,他们都热爱传统文化,愿意表演。(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