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了能不能洗澡?专家提醒:退烧后依据体力酌情选择******
最近,不少人表示感染新冠后洗澡导致症状加重,出现“转阴后也先别洗澡”的说法。但也有人结合亲身经历,表示自己洗头、洗澡后并没有出现症状加重的情况。对此,北京佑安医院感染综合科主任医师李侗曾表示,洗澡不会让病程延长,也不会增加感染其他疾病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处于发烧、身体疲倦、肌肉酸痛的虚弱情况,洗澡时可能会跌倒,长时间洗澡也会使身体更劳累。
上海中医药大学急危重症研究所所长方邦江教授提醒,洗澡的时机也很重要。处于急性高热严重时期,由于人体水、电解质和能量丢失厉害,这时身体较为虚弱,一般不建议洗澡。一方面洗澡会耗费体力,并且血管扩张,血液量相对不足,容易导致低血压等情况。另一方面,冬天气温较低,体质较弱的人容易受凉合并感冒,反而会加重病情,延长病程。
如果发烧的温度不高或发热症状消退,人的体力尚可,一般可以洗澡,但要注意三点。一是保证室内适合温度,以免着凉;二要注意水温不要过高、洗澡时间不要太长,以免出汗太多,消耗体力;最后,注意洗澡后及时补充水分,避免脱水。(光明网编辑牟舒琳整理 来源:新华社微信公众号)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